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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管9项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
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将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。《条例》坚持重点突出,着重基层落实,从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”“不符合时代要求和天津大都市定位”“天津独有”三个角度梳理出我市不文明行为的重点,坚持“能落地、有效果”的立法精神,从公共秩序、交通出行、社区生活、公共环境等四个层面进行顶层设计,从原来依靠道德力量的“软引导”转变为兼具法治力量的“硬约束”,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,同时也为交通管理部门强化对行人、非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不文明行为治理提供法治保障。
在文明交通出行方面,《条例》中涉及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罚的共2条9类交通违法行为,分别规定在《条例》的第59条和60条,具体违法行为有:
(一)行人、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;
(二)行人跨越护栏的;
(三)违规鸣喇叭的;
(四)违规变道的;
(五)违规掉头的;
(六)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;
(七)不按照规定礼让、避让行人的;
(八)不按照规定停车的;
(九)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。
为贯彻落实《条例》规定,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相关规定对《条例》中涉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文明行为依法上限处罚;对《条例》中规定的行人、非机动车闯红灯和行人跨越护栏的交通违法行为,交管部门还将严格按照《条例》规定,加大执法力度,从原来处罚20元提高到50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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